1、 区县代理商规划:
①. 各级区县代理商根据所做城市区域的商圈进行区隔,必需符合公司“地区总代理、区县代理设立区域规划”的基本要求。
②. 已经符合区县代理区域的情况下,不得再重复设立其他区域代理。需保护各代理商的商圈利益。
地区总代理规划:
对于没有总代理商的区域,公司以发展总代理商为主。对于已有总代理商的区域,可根据总代理商拓展市场规划和总部相关要求协助现有的总代理商发展下级区域代理商。
①.县级城市:按每个县级城市只设立县级代理商一名;
②.县级市城市:按每个县级市只设立县级市级代理商一名;
③.地区城市、计划单列市:按城市内每一个的区级可以设县区级总代理一名;市区设立总代理一名;
④. 省会城市及直辖市:一个区可以设立一个代理商;总代理商需要一定的能力及资金积累。 对于已有下辖代理的区县,需保护下辖代理的权益,不可重复发展。